国企民资共建PE参与改制
“《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的进一步细化,由国资委颁布的《指导意见》酝酿已久。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以及部分私营企业、专家学者等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应采取市场机制,信息公开,形式多样,依法合规。”上述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其中包括14条具体细则,特别是对于民间投资如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给出了更为实际的可操作性方案。
《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无疑是其中一大亮点。《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开展境外投资。
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上市控股资本的“渠道”将更加畅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进一步指出,《指导意见》中规定,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民资参与国企改革不再是“镜花水月”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也是中国首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中央政府文件,被简称为“非公36条”,民营资本随之进入煤炭、民航等行业。但2006年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国家将对军工、煤炭、民航等七大关系到国际民生的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这一政策也让本来“蠢蠢欲动”的民间资本驻足国企改革大门之外。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被业内认为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的一座里程碑。但截至到目前实施近两年,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一些重要领域的项目投资却进展甚微。一些看得见摸不着的障碍,像一个个“玻璃门”和“天花板”,阻挡着民间资本进入的步伐。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中国固定资产投资达75592亿元,同比增长20.2%。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重达到62%,同比增长27.3%,民间投资增速远超固定资产投资仍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营资本发挥重要作用的时代并未真正到来。
“对于民间资本而言,不是政策不鼓励,而是缺乏有效的‘游戏规则’。”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都需要对一些产业进行剥离,但这些产业对于单个民营企业而言又显得太庞大,很多项目这些民营企业只能“看”却“吃不下”,这些都阻碍了民间资本和国企之间的“对接”。
“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成为民间资本撬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杠杆。”王志刚表示,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垄断性行业的国企,在进行一些新项目投资时候也需要多元化的资金进行合作,通过引入这一类型的投资基金,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会大大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而且出资人的多元化,也会提高对项目本身的监督效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更好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王志刚告诉记者,国资委从政策层面明确了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的路径。这一明晰化的信号,说明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将继续提速。
国企步入“后股改时代”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之前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当中,对于民间资本投资比例,是否可以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其在股东会中的席位均有所限制。李迅雷(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民间资本进入国企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有利于公平竞争。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利于股权平均化。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指导意见》来看,民间资本可以和国有资本设立基金来参加国企的改制重组,是对国务院的文件做出相应的配合,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在国有资产转让的时候不会对民间资本有歧视,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的影响。
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前的股权分置改革有三大任务,但在国有股中都没有实现。一是变模糊的产权为明晰的产权,这点在民营企业实现了,但在国企基本没有实现;二是变集中的产权为分散的产权,这点在国有企业基本没动;三是变呆滞的产权为流动的产权,这点在国有企业中也没有实现。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一直一股独大,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社会股东起不到制约作用。
韩志国认为,此次《指导意见》中强调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权益基金,国有控股地位不会改变,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不太可能取得主导地位。但他警告,此次《指导意见》,意味着股市的资本扩张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促使国企进行大量的融资,国有股大规模套现即将展开,这对市场是一个大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