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校内车祸去世,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12-13 12:35:03 来源: sp20241213

   中新网 北京4月12日电(记者 袁秀月)近日,某高校一院长在校园内被车辆撞倒去世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3月份,浙江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内还发生一起车辆冲撞行人事件,致多人受伤。校园内交通事故不断,再次引起人们对于校园安全管理的讨论。

  警情通报

  校内发生车祸责任如何划分?

  据情况通报显示,该校文学院院长在3月22日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学校第一时间联系120送医,经全力抢救无效,于4月9日14时8分在医院离世。

  目前,学校正敦促警方尽快查明真相、及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并积极配合家属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对事故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校园内发生车祸,各方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天津观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凯表示,一般来说,肇事车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在存在安全保障过错且肇事车一方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剩余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有何不同?

  校内发生车祸,与其他道路发生车祸有何不同?郭凯表示,很多高校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所以高校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可以这样讲,在高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在高校外普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基本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他指出,高校承担的也仅限于上述条款中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果高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肇事车辆是否属于学校没有区别

  此外,据媒体报道,撞倒该院长的车辆为学校校车,即一种敞篷观光车,被学生们称为“宝宝巴士”。

  对此,郭凯表示,在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划分方面,肇事车辆是否属于学校没有区别。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都是直接侵权人,都应该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驾驶是其职务行为,侵权责任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其是私自驾驶车辆,且用人单位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的,侵权责任还是要由驾驶员承担,而用人单位只承担车辆管理的过错责任。

  武汉理工大学采用智慧交通管理系统监视校园内的交通违规行为。图片源自:武汉理工大学。

  如何应对校内交通事故?

  近年来,校园内交通事故频发。不少网友认为,大学里面的汽车确实该管管了。还有人认为,校园应该强化人车分流,对车辆进行限速。

  3月19日,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发生车辆冲撞事件,肇事者张某某系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事故发生后,曲阜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等多所高校发文,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可以注意到,近期,国内多所高校出台相关措施,收紧校园交通管理措施,包括限制时速,限制车辆进入时段,设置禁行禁停区、缓行慢行区等。近期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落实“人车分流”制度。

  与此同时,专家指出,高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让人心痛,但开放办大学仍是大势所趋。

  郭凯认为,要保障校园安全,作为允许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限速、在允许通行路线谨慎驾驶。作为学校,应当做好路面的管理工作,保障道路安全,同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树立风险意识,不放松警惕,保护好自己。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此前关注大学校园开放时,发现一些学校会因噎废食,一旦出现校内车祸或其他伤亡事故(如体育场健身锻炼),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因此使开放的大门进一步关闭。

  在他看来,大学校园内部的道路和其他市政道路并不二致,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往往更加严格(如入门、限速、鸣笛、礼让行人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低,不应因为相关事故而区别对待。应破除当前泛滥的属地管理和属地原则,当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一味追究学校的责任并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而应关注具体当事人的责任。(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