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08:48:49 来源: sp20241130
随着科技进步和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数字经济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首先需要检审数字经济中的基础——数字劳动,认识和把握数字劳动的特征,建立数字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要基础。
“智力”与“创造力”是数字劳动的主要生产资料。马克思曾经提出,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是判断一个劳动形态的重要标尺。数字劳动是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载体,以智力、创造力为主导,创造数字化产品的非物质劳动。人们的智力和创造力成为了数字劳动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无形物”是数字劳动的主要劳动对象。在传统物质生产中,人们的劳动往往是加工和改造自然界所存在的有形物。而在数字劳动之中,则变为了对数据和信息等无形物进行采集、编码、储存、传播等生产和加工。虽然生产和加工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有形物”变为了“无形物”,但本质上来说,数字劳动依旧是一种生产性劳动。
“数字平台”是数字劳动的主要劳动场所。网络界面和数字化平台成为了数字劳动的主要发生场所。数字平台突破了劳动场所的限制,劳动场所不再是控制劳动者的工具。劳动者可以个体为单位参加到数字劳动之中,进行积极或者消极的劳动。数字平台的存在也使得劳动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数字劳动本身可以是创新的,也可以是娱乐和消遣的。
虽然数字劳动的相关讨论还在继续,但是其“智力劳动”“生产性劳动”和“数字平台”的特征已非常显著。 以这三个特征为基础,探索建立数字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建构平台规范和准入白名单制度。数字平台是进行数字劳动的重要场所,和传统的生产所不同,数字平台即是数字劳动的“生产地”,也是数字劳动的“介绍所”,还是“大卖场”和“成果库”。平台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建立平台规范的设定是规范数字劳动的重要前提,应包括劳动信用规范、平台安全规范、数据隐私规范、工作安全规范等内容。在这些规范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建构准入制度,设置“平台”白名单,鼓励雇佣双方在白名单中的平台进行数字劳动相关活动,保障数字劳动能够在合规、受监管的环境下进行,一方面避免数字劳动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能够确保数字劳动行为本身处于法律的约束和监管体系的监督之下。
健全数字劳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数字技术和其背后存在的资本是推动数字劳动发展的重要动力,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的存在,就需要建立数字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完善数字劳动监管体系。健全数字劳动法律法规可以促进数字劳动环境的稳定,使劳动成果的价值被准确评估,从而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管体系则可对数字劳动背后的资本进行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形成数字垄断、数字暴力、和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数字劳动生产环境。
加快引入多元监管机制。引入多元监管机制,在平台自律监管的同时,引入社会监管、政府机关监管等多方机构进行监督。其中,政府机关的宏观监管是其重点,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和监管力度都应该进行划定,保证行政机关的监管有效。多元监管的引入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数字劳动的合规发展,同时平台、社会、行政机构的力量产生合力,形成“多级火箭”,助推我国数字经济上升并且进入正确轨道。
不断加深对于数字劳动的认识,把握数字劳动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与数字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了我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数字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使命。只有构建起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数字劳动受到监管和保护,才能保证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处于快速和规范的轨道,在建设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同时,进一步确保我国数字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四川大学蒋晓丽、吕齐无冕) 【编辑:刘阳禾】